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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给予自己的主张起诉,如果已经判决归你,你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不能就他人的合同进行起诉解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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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对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给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汇款的认定有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在协议书中约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货款,也没有签订第三人代为偿还的补充协议,所以一审法院断定此60000元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已经履行清偿货款义务的证据,也没有上述义务已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相关证据,法官仅根据推论就认定60000元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基本原则。2、一审法院对货款59820元的性质认定有错误。 首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的另一方为集团湖南分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公司,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其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均是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值得考虑而且,仅凭对账单并不能就此认定59820元为集团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税金,事实上,这59820元应为被上诉人向集团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货款,属于货款的一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故买受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起诉状专业性强,建议咨询律师后,委托律师代书。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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