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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鉴定的范围?

2021-1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3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3、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4、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5、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6、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7、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8、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9、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相关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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