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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筹划,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考虑能否通过变通途径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避税大都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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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正当理由实现股权低价转让。根据67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①能够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②继承或者将股权转让给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对转让方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者企业章程,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④股权转让双方可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况。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况。本质上,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使交易价值更加现实。但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的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国内外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规划;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规划;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条规划空间大,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赋予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规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规划方法的应用仍然面临实质性税收调整的风险。2、适当运用《核定法》第67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况,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但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规定,实际上是将权限交给各地税务机关,从以往各地的实践来看,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对原值进行审核对比,海南省按申报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因此,对于一些近年来发展迅速的行业(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法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采用这种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核定的适用情况通常是在会计账簿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和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3、变更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吸引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国家和地方层面出台了一系列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降低了实际税负率。从2010年开始,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大量股权转让方成功避税,涉及数十亿元。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并与当地政府签订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和纳税;第三步,根据当地政策和双方协议,将部分税款返还给转让方。然而,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正当理由:①能够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低价转让股票;②继承或者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方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有关资料充分证明本企业员工持有的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内部转让不能对外转让股份;④股权转让双方可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况。
1、考虑能否通过变通途径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如果可以通过多次转让,或者其他途径能以明显低价转让即可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2、考虑能否实现纳税递延。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也就是说让前述情形推迟出现,即可实现纳税递延。 3、在就是从取得股权的成本及税费上考虑,能否将扣除额增大,从而降低计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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