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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限房是什么?两限房指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
1、一方在婚前申请,另一方在婚后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两限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的范围,购房主体特定,购买价格亦具有福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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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两限房较普通房产而言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离婚时的分割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购买两限房或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未满5年,依据以上五年限售期的规定,法院一般会剥离该涉诉的两限房产,告知当事人待其上市交易时另行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之诉。 (2)如果夫妻双方购买两限房或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已满5年且该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只要比照普通房产处理即可。 (3)如果夫妻双方购买两限房或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已满5年,房产为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申请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则该房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部门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一起组成的混合体。 这种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法院一般会将该房产判给产权登记一方,但是对于双方婚内共同还贷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会予以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对应的折价款。 (4)如果夫妻双方购买两限房或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已满5年,房产为一方婚前以家庭名义申请,并以该方个人名义贷款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该房产仍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部分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组成的混合体。 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主张通过调解来解决房产的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话,一般会将该房产判给产权登记一方,同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酌定折价支付婚内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 (5)如果夫妻双方购买两限房或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已满5年,房产为夫妻双方与其家人以家庭名义共同申请并出资购买,法院一般会考虑到房产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剥离此房产,告知当事人待确定各自份额后再行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之诉。 综上所述,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两限房的分割以五年为限,不满五年的不可分割,要等五年期满后再提起离婚的财产诉讼。
1、一方在婚前申请,另一方在婚后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两限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的范围,购房主体特定,购买价格亦具有福利性质。两限房由一方婚前申请的,房产的供应对象为一方及其父母等成员构成的家庭,与另一方无关。申请两限房的家庭经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后,通过摇号确定具体的房屋,房屋确定后不可更改,此后履行的购房手续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等行为均系申请行为的延续,在此期间申请人婚姻状态的变动或实际付款主体、数额的不同等情况对已确定的两限房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在这种情空下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可以按共同财产分割。对于出资的另一方,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依据房产的首付款支付、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贷款首付比例综合考虑,予以酌定,以不超过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数额为限。 2、婚后以夫妻两人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会作出以下判决:(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分割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分割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首先小编想要说的是我国婚姻法中确实规定了性义务,但是具体的怎样规定却没有明确出来。除了这里所说的义务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义务,比如说相互扶养的义务。最后,小编还想要提醒一下大家,严格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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