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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安置房涉嫌触犯了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一、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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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关于自首,本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本条第2款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是对我国自首制度的重要补充。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求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求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求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也就是说,根据这两条规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贿赂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求,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知道他人有具体请求而收受其财产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所以符合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承诺,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和结果。这种承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请求时,虽然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给出明确的肯定答案,但拒绝时,应视为暗示的承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人已经意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购的,失去了对职务行为不可收购性的信任,所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购性消失了;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拒绝贿赂时,才能保持职务行为的不可收购性。承诺不仅可以直接向行贿者做出,还可以通过第三者传达给行贿者。因为无论是直接承诺还是间接承诺,财产与国家工作人员承诺的职务行为形成明显的对价关系,从而侵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购性。承诺可以是真的,也可以是假的。所谓虚假承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权利或权利条件。当他人有自己的职务行为时,他们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仍然认为职务行为是可以收购的,这导致人们对职务行为失去了不可收购的信任。当然,虚假承诺构成受贿罪是有条件的:一是收受财产后作出虚假承诺,成立受贿罪。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约定以其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购性已经受到侵犯。第二,提前做出虚假承诺并要求他人交付财产的,是索取贿赂或者诈骗罪,不是收受贿赂的问题。第三,承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若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权利和职务条件,则谎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原则上构成诈骗罪。第四,承诺行为导致财产与承诺的职务行为形成对价关系,使财产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承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但是,只要他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有明示或者暗示,就应当认定财产与承诺的职务行为有对价关系。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类型1、作为.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行为,从外部表现形式上可以表现为行为或不行为。所谓行动,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积极争取委托人取得的合法或非法利益。所谓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行贿人的利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职责,故意放弃职责,视而不见,即不作为。如果海关人员不进行海关检查,司法人员不追捕逃犯等。二、集体职务行为。一般来说,国家工作人员的单一职务行为可以为受托人谋取一定的利益。虽然有些利益最终没有实现,但在权力的使用中,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位为其做出贡献。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委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某部门的领导之一,不负责具体事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必须由会议研究决定。只要受贿者参加会议,无论是为请托人发言,还是默认不发言,都有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形成有利于请托人的决议,或者虽然会议决议不利于请托人,但受贿者不反对或支持不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受贿者仍然为受托人谋取利益,但受托人的利益只有在集体职务行为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三、时空分离型。贿赂前后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受托人谋取利益,往往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如果有的客户为了谋取长远利益,不惜投资国家工作人员的长期情感,甚至对事业有很大的未来,有望提拔到更高职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货,长期经营,建立和加深感情,俗称先烧香;有的人在为他们谋取利益后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货,表示感谢,俗称后敬佛。四、现场兑现型。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产的同时,在同一地点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某地招生办负责人在报纸上把大中专录取书拿到家里,被录取学生的家长只有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才能发出录取通知书;有些人在非法收到受托人的财产后,立即打电话给受托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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