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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损失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2021-12-01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一) 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9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轻伤6人以上;(二) 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三) 造成的社会影响;(四) 其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 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二) 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三) 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如不报、迟报、谎报或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造成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抢救工作延误;(四) 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五) 其它特别严重的情节。以上是滥用职权罪损失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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