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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否则不合格。《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明确给出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该标准和各专业验收规范提出的合格要求是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允许建设设计单位提出高于本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验收要求。具体来说,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通过验收;质量控制数据应完整;分部工程中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数据应完整;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检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感官质量应符合要求。
1、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3、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司法实践对于验收合格的标准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如下几种:(1)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联合验收为标准;(2)以上述四家单位验收加消防验收;(3)以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为标准。应对哪种为准?答:这个问题是建设工程实务中很多人搞不清楚的问题,提出来很有必要。其实这个问题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里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起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从这两条可以明确看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联合验收为标准的。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也会进行验收,但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是属于综合验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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