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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或者购买公司股份的,享有相应的股权,但有时可能会对股东资格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那么,如何确认股东资格的管辖法院呢...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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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纠纷中,双方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当适用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管辖的有关规定,管辖法院应当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出资协议履行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股东出资纠纷有很多表现:虚假出资纠纷、逾期出资纠纷、出资不足纠纷、抽逃出资纠纷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需要证明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确认股东出资无效由被告股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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