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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
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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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强迫交易罪是97修订刑法的一种新增罪名,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由于立法粗疏,且没有相关司法解释,造成理论上的认识分歧,造成惩治该类犯罪行为上的种种疏漏,对正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带来很大阻碍,值得检讨和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应该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这里的“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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