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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暴力的主要范围。家庭暴力的认定不仅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对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一般来说,家庭成员应该理解为有亲属身份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2、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是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这里的其他手段主要针对家庭暴力的复杂多样性,不仅包括简单的身体殴打,还包括心理和情感上的阻碍和困扰,以及无休止的纠缠、骚扰电话和恐吓。三是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达到一定程度的,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家暴法律的认定: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的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1、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 2、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甚至比肉体伤害更可怕。 处于家庭冷暴力中的女性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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