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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点 1、减刑、假释的目的在于教育、矫正犯罪人,促进其积极悔过自新。 2、把减刑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在刑法中明文加以规定,这对于鼓励正...
(一)优点 1、减刑、假释的目的在于教育、矫正犯罪人,促进其积极悔过自新。 2、把减刑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在刑法中明文加以规定,这对于鼓励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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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自由刑和罚金刑是同时执行的,服刑罪犯由于执行主刑而被羁押,其罚金刑的执行往往是由罪犯的亲属等代为完成的。服刑罪犯的家属如果不配合的话,司法机关就难以完成对罚金刑的执行。同时,在我国,家庭财产一般都是混合型的,当服刑罪犯与其亲属财产是共同共有时,就很难将犯罪人的个人财产与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区分开来。有必要调动罪犯本人的积极性,让其给家属做工作,积极配合执行机关完成罚金刑的执行。而调动犯人本人积极性的最好方法,莫过于将对其罚金刑的执行情况和其在狱中的表现作为决定其减刑、假释的因素。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有经济能力而拒不缴纳罚金,但在监狱内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罪犯,在适用减刑、假释时要慎重考虑。对于确实没有履行罚金能力,但能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的罪犯,可以对其适用减刑、假释,但必须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能够自觉交纳罚金或者自愿执行没收财产的,可以建议法院给予较大幅度的减刑;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建议给予假释。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这样也有利于罪犯的劳动改造。 三是调动主刑执行机关的积极性。 在以上措施的适用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主刑的执行机关是否积极参与和配合。因为,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主刑的执行机关与罚金刑的执行机关不是同一单位,教育、说服服刑罪犯配合完成罚金刑的工作,并不在其工作范围之内,或者说不是其工作重点。因此,为了调动主刑的执行机关鼓励犯人配合完成罚金刑的积极性,应当采取一些适当的鼓励措施。如将教育服刑罪犯完成罚金刑的执行作为工作考核内容等。
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主要有: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是对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的执行制度,是对在押犯罪分子附条件的予以释放的执行制度。假释,是对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两者区别在于: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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