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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
1、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参保单位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办完退休手续后,单位经办人员到机关事业处离退休管理窗口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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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符合退休条件时,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及时办理退休手续。2、完成退休手续后,单位经办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窗口申请,填写《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公章;3。单位经办人应附以下材料:⑴员工人事档案;⑵退休审批手续(社会保障保留原件);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⑸三张同版一寸免冠照片;⑹全民合同制员工应当携带养老保险手册和退休前月工资表;4、退休管理人员受理单位提交材料后的下个月,应计算退休人员应支付的养老保险金标准。审核正确后,主管领导应当批准并签字;5、单位经办人将审批表和人事档案提交劳动厅养老保险处审批,然后将审批表提交机关事业部退休管理窗口。
《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将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由此可知,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若发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改变”包括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除了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外,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即行政复议机关仍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机关仍需对原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发现该行为不合法应当撤销,考虑到被申请人已经将该行为撤销,则其不宜再作出撤销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更为适宜。 从法律上来讲,虽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就不存在了,但是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还有可能存在,例如申请人已遭受损失,需要进行国家赔偿等,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审理并确认违法,将有利于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公民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在申请人不撤回复议请求、坚持要求复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的继续审理是对申请人救济权的保障。再者,行政复议机关的继续审理有助于发现被申请人在执法中的问题,进而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更有助于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功能。
组织部是党内人事部门,不是行政机关,对其出生年月的认定不是行政行为,仅用于党内事务,不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组织部也不决定当事人退休,对当事人退休,企业退休审批行政复议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年龄和批准退休,对人社局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社局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社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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