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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鉴定标准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于追究侵害人行政责任(轻伤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赔...
一、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是什么呢 轻伤和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根据我国现有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有《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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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儿童达 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返回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1、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轻微伤的下限和上限。上限为轻伤二级的下限,下限为构成轻微伤的最低门槛标准,凡是达到轻微伤下限而未达到轻伤二级下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凡是未达到轻微伤下限的损伤其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或者称为皮肉痛苦。 2、轻微伤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就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看,主要是作为刑事犯罪案件的定罪情节或者量刑情节,以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或者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从而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从重的情节。
一、司法鉴定轻微伤标准 (一)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轻微伤的下限和上限。上限为轻伤二级的下限,下限为构成轻微伤的最低门槛标准,凡是达到轻微伤下限而未达到轻伤二级下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凡是未达到轻微伤下限的损伤其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或者称为皮肉痛苦。 (二)轻微伤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就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看,主要是作为刑事犯罪案件的定罪情节或者量刑情节,以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或者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从而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从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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