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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是约定无效的主要是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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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以从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我们认识的时候他只跟我说自己有个女朋友在法国,那时我只有19岁非常单纯,他比我大10多岁的,对我非常好,那时他开了店我就在店里做财务,也就同居了,第二年在另外一个地方又开一个店我就去了另外那个店,谁知有一天说他老婆从法国回来了,那时我才知道。我当时就下决心跟他分手不能破坏他的家庭,去了一个工厂里打工半年都没有跟他连系,后来不知他怎么打到我的,说自己天天都在找我,说自己已经离婚了,那时我们的感情已经很深了,用他的话来说是感情、恩情都有,是分不开的,我们一起去了北京玩,(那时就怀上了孩子),当我发现的时候已经3个多月了打不掉了,我就说生下来送给别人他不同意说我养得起为么要送人。
离婚时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如下: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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