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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经过离婚冷静期。 3、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
1、申请。男女双方应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表,提交离婚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后,要向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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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男女双方应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表,提交离婚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后,要向当事人充分了解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做调解工作,如双方坚持离婚的,登记机关还要进行调查审查,如有虚假离婚等违法行为,还有给与当事人批评教育。 3、登记。经严格审查确属自愿离婚,应即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自愿离婚的手续: 1、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在三十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并且双方的证件材料审核通过,准予离婚,同时发给离婚证。 3、若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后三十天内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经过离婚冷静期。 3、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5、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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