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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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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的范围,分应主动公开和已申请公开。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主动公开的应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监督和保障,公民、法人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附则。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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