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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要负的责任: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处罚,但在此基础上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
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当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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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应当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就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但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在量刑方面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中,主犯主要有三种,分别为: 1、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作用的罪犯; 2、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作用的罪犯; 3、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罪犯。主犯的刑事责任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对组织犯罪集团的主犯,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另一种是其他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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