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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尽管写了儿媳妇的名字,但考虑其未实际出资,因此一旦离婚,儿媳妇的房产份额应但在30%以下。 第二种情况,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债...
1、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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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1、以现行的政策来说,如果没有什么紧急情况,完全没有必要把名字加上去。一则今后房产政策走向不明确,会否有更严厉的限购政策不明朗,如果轻率将女儿的名字加上,可能会导致女儿因为名下有房而不能贷款或不能购房;2、加名字,无非2种方法,赠与或买卖,赠与一般不推荐,不仅要去做赠与公证缴纳2%的公证费,将来如果再出售还要面临增值额20%的个人所得税。上海的话一般都选择买卖方式,看房子的信息你的房屋可能可以做成普通住址,购房已满5年的话税费只有一个契税,其他都免掉了,不是一笔很大的花费;3、总的来说,如果家里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不建议现在考虑加名字的问题,中国没有所谓的“遗产税”,有的只是办理继承时那一笔房屋评估价2%的公证费和房屋过户的契税。即使你考虑后面继承的问题,少掉的无非也就是女儿那一份继承公证的公证费(你自己名下房产份额的那部分公证费同样省不了),现在看起来不是很划算。
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归儿子个人所有。儿子有自由处分权,所以婚后儿子将房产赠与儿媳一半也是合法的,如果离婚,儿媳可以分割一半份额。 儿子将房产证加上谁的名字都不需要经过父母的同意,因为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儿子名下,产权就归儿子所有,相应处分权也归儿子所有,父母虽然为出资人,但和产权没关系,更没有权利干涉儿子的处分权,也没有权利要求取消儿媳妇的房产份额。 总之,儿子对儿媳的赠与有效,受法律保护,父母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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