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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如果属于未经国家许可私自制造、买卖烟花爆竹,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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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鞭炮燃放规定: 1、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外环线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5)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区人民政府在前两款规定之外,决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4、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组织焰火晚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2、五环路以外区域,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限制燃放的地点和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3、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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