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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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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清算开始日的确定及清算期间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为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宣布解散的决议日;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的,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的决议日;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为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签发日; 4、宣告破产的企业,为被人民法院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5、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为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的签约日; 6、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为相关证明文件的生效日。
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层面,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层面,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纳税人应当自每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5个月内或者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并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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