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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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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诉讼的内容具有司法监督行政的性质。拆迁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拆迁管理纠纷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拆迁管理职能的活动中发生的,因而拆迁行政诉讼便带有司法干预行政的性质,这一特征使拆迁行政诉讼成为规范拆迁管理,解决拆迁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2、其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案件; (2)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具有稳定性; (3)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的起因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5)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而进行的。
1、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有男方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原则上不得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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