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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的处罚有以下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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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诈骗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是单一客体。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在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同时,又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或国家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制度。 (二)客观要件诈骗罪: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诈(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合同诈骗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市场交易关系。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能够体现市场秩序,规制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么就应定合同诈骗罪。反之,与市场秩序无关的收养、婚姻等身份关系协议、赠与、借贷等合同均不是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以这些合同为内容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诈骗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合同诈骗罪: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诈骗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具体表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欺骗行为会发生导致他人财物遭受损失的结果,仍然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合同诈骗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合同为幌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具体表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合同相对方财物遭受损失的结果,仍然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欺诈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第一,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在形式上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虚构事实,另一种是隐瞒真相。第二,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误解。对方的错误认识是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建立。欺诈行为和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第三,诈骗罪的成立要求受害者在陷入误解后进行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获得财产,从而损害被害人的财产。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一)诈骗罪的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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