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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交警认定书不服复议案例的研究

2024-12-13
如果您对交通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有异议,您有权力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争取公正合理的裁决结果。依照相关法规和条例,任何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均有权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查请求。在上诉过程中,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进行调查和认定的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将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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