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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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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从挪用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犯罪起诉期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犯罪起诉期限。挪用公款有连续状态的,从最后一次挪用完成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犯罪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挪用公款犯罪,因数额的不同,量刑的起点有差异,追诉期是不一样的。一般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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