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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制订有关法规、政策和总体规划;(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三)负责典当行日常...
外商及XX、XX、XX当行的试点及管理工作由XX负责,具体办法由XX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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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一)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二)典当行从金融机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金融机构贷款;(三)典当行对其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后,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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