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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采取的几种处理方法 1.向控告人发不立案通知书。法律依据有: ①《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申请复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称《解释》)第1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2.裁定驳回起诉。其法律依据有:①《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第2项“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2、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诉案件应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没有证据,法院不能按自诉案件受理。
刑事自诉可以撤诉,也可以自行与被告和解。自诉人撤诉需要在宣告判决前申请。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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