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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海关不同意归类担保不服的,一般不属于纳税争议,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2、根据《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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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涉及海关归类的担保不服的,是没有复议前置的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我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规定,担保人、被担保人对海关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对纳税服务不服的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走复议期限内,不得提起。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市属局下属的稽查局不服应该向直属局申请复议,对市属局不服的才能向所在省局申请复议,所以C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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