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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
1,取保候审的人可以贷款。不影响公民生活的正常权利。法律只规定了被告人的未经批准不能离开市县等义务,没有规定被告人不能贷款。 2,《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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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查的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立即取消或变更。这一规定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3、发现等待审查决定不当。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被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查。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7、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到限制,宣布缓期执行,单独适用追加刑,判决尚未发挥法律效力的8、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审期间,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到达第一审人民法院受审期限的9、被逮捕的被告人,进行司法鉴定尚未受审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的。10.嫌疑犯,被告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11、担保人死亡,重伤或其他失去担保能力的情况。担保人是等待审查的义务主体,担保人资格的存在以其担保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失去担保能力,担保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等待审查也必须改变。12、公安机关申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允许逮捕,案件需要复议,需要复议,或者转移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需要复议。
逮捕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变更撤销情况取保候审撤销或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原因主要有:1、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满的.发现保候审决定不当.被逮捕的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采取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被逮捕的被告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被逮捕的被告正在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应当保释候审,以免造成社会危险.被逮捕的被告,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判处未具有法律效力的;8、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被拘留的时间已达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刑期;9、因司法鉴定而未审结的被告人,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不存在,取保候审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该撤销.保证人死亡、重伤或其他丧失保证能力的情况。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12、公安机关提出逮捕申请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审查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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