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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发生在职工“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包括两个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1、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上下班时间的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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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条件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医疗费是不得重复赔偿的。
属于医疗事故的条件分别有以下几点: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等明确的损害后果。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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