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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变更监护权的情况有: 1.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 2.夫妻离婚后,对子女有明显不利行为的; 3.监护人委托他人的; 4.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
可以变更监护权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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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可以变更监护权的情况有: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夫妻离婚后,对子女有明显不利行为的;监护人委托他人的。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如下情况出现就会剥夺监护权的情况: 1、现存的监护人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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