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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没有划分可以先评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以运用优秀危险负担的原则,分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优秀危险负担,在确定双方过错比例后,应考虑各自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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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具体事故事实和过错程度来确定,可以认责的情形有: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五)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责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条件,即逃逸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行为。但是并不是凡当事人具备上述行为即对其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推定。如果当事人虽有以上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仍能够认定的还应当予以认定,只有具备因上述行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负次要责任。
我国交警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处理交通事故,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但由于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交警部门无法认定的事故也存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明或者原因无法判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和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审查、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因此,当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近几年来,交管部门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出具事故证明的案件比例越来越高。在实践中,事故证明载明了交通事故的一般过程,有些事实可能无法查明,导致责任划分无法准确。在这种情况下,涉及责任划分。律师建议当事人必须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便根据证据规则为律师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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