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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案件处理时的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2021-10-29
一般来说,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谁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我国《行政诉讼法》仅在第二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必要条件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利害关系。也就是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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