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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报案或者举报的刑事案件,没证据一般不予以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
1、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可以撤案。 2、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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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侦查。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派出所将停止调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不是私人行为,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做到的,私人不能干预。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对于公诉案件,撤回案件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中,受害者可以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移交程序为: 1、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2、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3、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同意移送的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
不可以的,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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