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两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
如果当事人被行政拘留过,那么法院判刑时,拘留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那么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能否同时进行,不可以,当事人在和行政机关所受的罚款,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处罚与刑罚相抵的可能性很小。严格的来说,如果被处以了行政处罚就意味着被处罚人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因此也就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处罚后是不可能再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后期发现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或者明显是降格处理,那么可以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后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错案。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时,不应当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约束。但在处罚的执行上应当适用同种类处罚不叠加计算的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在处理方法上,应当体现刑法处罚优先的原则,因为刑法处罚比行政处罚更严厉。具体到处理案件中,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前发现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停止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及时移送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等刑事案件处理终结后,再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应当尊重刑事处罚的结果,即尊重司法的最终裁判结果,在行政处罚中只能适用对该行为刑事处罚种类之外行政处罚种类。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后,发现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已处罚的结果和材料一起移送到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可以同时处理。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责任,刑事处罚属于刑事责任,两者不同;但同一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拘留可以与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相抵消,罚款可以与罚款相抵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73人已浏览
240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49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