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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转让股份的规定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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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法院禁止公司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对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公司法》禁止转让期间的发起人股权,却大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以及操作规范。 我们认为,法院应该有权强制执行股东在禁止转让期间的股权。因为,根据国内公司法第142条的立法旨意是为了保证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稳定与成功,使发起人利益与股份有限公司额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防止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后短期内转让股份而导致股份公司运行失序或经营策略落空;防止有人以“资本炒作”为业,专门从事设立公司的活动以渔利,维护公司和非发起人股东的利益。 转让股份一般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约定的转让股份,是自愿转让类型。而法院强制转让发起人的股份,属于非自愿转让,为了维护公司及非发起人股东的利益而对自愿性转让进行限制,是完全有必要的。但是法院强制执行发起人股份的行为属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国家行为,排除了发起人投机牟利的动机。
1、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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