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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起诉要求赔偿,可能构成伤残,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
标准:(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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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标准,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诉讼到法院解决。 2、法院判决赔偿额会考虑以下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一,来自于国务院转批公安部的意见。2001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同时还规定,对在小城镇长期居住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 第二,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三,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民第一庭的复函。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庭字第25号)中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这份复函虽然是针对云南省高级法院的请示作出的,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全国法院参照执行。 第四,据《城乡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条例》,乡和建制镇虽在行政上同级,但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规划编制内容和审批上也具有明显差异。乡镇不同于集镇,乡也不等同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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