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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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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 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 三、暂停探望权,恢复探望权; 四、其它内容。
探望权是指夫妻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法。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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