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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执法部门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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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罚款、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监督证件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监督证件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由监督人员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后,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由铁道部统一发证;(二)监督证件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加盖铁道部证件专用章;(三)监督证件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实行统一编号;(四)监督证件实行年检制度。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的监督证视为无效证件;(五)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六)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七)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不得使用过期及注销的监督证件。发生转借、涂改、伪造或使用过期及注销证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聘用监督人员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并报监督总站核备。临时监督证由监督站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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