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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损伤参与度,是指在人身损害的案件中,由于损伤与疾病等诸多因素的共同存在,且造成机体结构破坏及功能障碍、死亡等现存后果,损伤或...
1、损伤参与度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我国法医学在日本法医学家渡边富雄教授“事故寄予度”的基础上定义的概念,具体是指采用医学技术的方法确定致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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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交通事故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行使抗辩的权利,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人身损害的,需要根据事故的责任赔偿损失,若认定为全部责任,需要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
要区分不同情形考虑参与度、正确运用损伤参与度、事故责任、赔偿责任等。损伤参与度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具体是指采用医学技术的方法确定致害因素与受害人自身体质、原有疾病、伤残状况以及医疗过错程度等之间的比例关系,从而量化致害因素对于损害后果的具体影响,形成的参与度比例。
所谓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得利益因侵权而未得,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道路交通赔偿案件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几个常见赔偿请求包括:停运损失、养路费、保险费、运输管理费、减值损失。关于停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经明确: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关于减值损失。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减值损失客观存在,减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应当具体分析。首先明确减值损失,从质的角度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直接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具体要从量上考虑:如果只是一般的轻微碰撞,因为价值较小,影响不大,而且通过修理或折价赔偿可以弥补损失,不需要考虑其减值,否则徒增诉累。但对于重大碰撞,受损后其减值明显,且价值较大,如果损失被法律抛弃,则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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