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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资格能否继承:合伙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继承人未成年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成为有限合...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伙企业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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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情形如下: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转继承人是甲的继承人,不是甲。 在转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人就是转继承人。 2、“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遗嘱继承人”,你把这句话的意思理解错了。这里确实存在这一个转换或者表述上的不严谨、不统一的问题,因为我们前面说道的被继承人是甲父,继承人是甲,转继承人是甲的继承人。但是他这里指的被继承人是甲,就是针对甲的继承人而言。 不过抛开表述上的不严谨,这里真正要表达的意思要联系代为继承才能理解。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 而在转继承情形下,被继承人(甲父)的财产已经成为了甲(对其父而言是继承人,对其继承人而言是被继承人)的财产,甲死后,当然转继承人有权继承该财产。 因此,转继承不但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还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之中。(这就是这句话的真正意思)
合伙企业法中关于继承的特殊规定分别在该合伙企业法的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和第八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第八十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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