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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其实这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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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二)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三)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四)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五)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六)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在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的这段期间,案件肯定是不会照常审理的,审理民事纠纷的第一步就是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管辖权都认同,并且此案也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其中任何一方对法院的管辖权存在争议的话,都需要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管辖转移规定为第二十四条,即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复杂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1.移送管辖是指受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发现该案已构成犯罪或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移送管辖共分为两种情况: 一、行政机关或组织在受理之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受移送的机关或组织认为自己无权受理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来指定管辖,不得拒绝接受,也不得再次移送。 二、《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有充分理由,认为相对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根据刑事案件优先处理的原则必须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这也称为“案件移送”。行政机关不能以罚代刑,也不能先作出行政处罚再行移送,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将处罚情况一并通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如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能开始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将案件退回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机关或组织应按行政处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只对第二种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是第一种情况更为常见,移送机关和被移送机关都属于行政主体,应当按照行政主体的相应关系理论处理移送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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