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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包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无效。 2、因转包实际获得的“价差(即所谓的管理费)”系“非法所得”,应予没收;未实际获得的“价差”这一部分的诉讼...
一般情况下合法,但是如果挂靠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就是违法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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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甚至是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的,应当进行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施工合同属于特殊承包合同,此类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无效认定和有效处理。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项;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项,但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而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赔偿损失。因此,建议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保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据。
如果工程合同附有终止期限,到期时效力将丧失。附期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合同未约定终止期限的,可以依法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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