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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计划生育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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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县、乡级岗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给予一级奖励工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期间享受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夫妻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晋级、享受奖励工资;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二)对农村牧区的超生人口,不增划宅基地。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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