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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三)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四)经营未注明发行单位信息的集邮品;(五)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的集邮品;(六)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七)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八)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九)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办理集邮票品经营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备案登记表;(二)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明;(四)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五)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由市场开办者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集邮票品经营者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应当自停止经营二十日前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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