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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的经济价值大致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卖家用于交易的库存;二是买家收货后支付的货款全部存入网店绑定的账户;三是网店本身和绑定的即时通讯工具。网...
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一般采取三种方式:协商、作价补偿、竞价。 网络店铺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与实体店铺一样能带来经济收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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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账户分为卖家账户和卖家账户,卖家账户可以认为是日常生活营生工具,而且积累起相应的知名度和信用也需要夫妻双方持续投入,因此我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如果是买家账户,可以是个人专有的,也可以是夫妻公用的,应该根据其经济价值的大小,与家庭生活的关系来判断。如果对夫妻双方均有同等价值,应当分割。否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离婚财产分割中网店这样分:如果该网店属于个人财产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予分割。如果该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双方协议分割。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财产分割中网店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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