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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款合同只要是各企业间自愿签订的,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的就是有效的。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则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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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理由如下:(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2)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企业间借款合同只要是各企业间自愿签订的,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的就是有效的。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则是无效的: 一、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三、借款行为违反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早在一九九一年的时候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自然人,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当时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显然是双方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一法律规定不但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相反企业之间借贷甚至越来越多。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对于企业之间的借款贷款等采取限制性的承认有效,即如果不违反该解释第十四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那么企业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依法就属于是有效合同。但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还要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企业的借贷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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