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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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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一、报案登记凡机动车辆出险受损后,被保险人一般是拿着机动车辆保险证口头向保险公司报案,现在更多的是以电话形式报案。二、查抄单底报待报案人员在报案登记完毕之后,应根据保单号码及时进行电脑抄单。根据抄单,接待报案人员应首先确定所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若不在保险责任范围或有以下情况,保险公司无赔偿的,在向保户解释清楚的情况下,可拒绝受理。三、现场查勘安排处理接待报案人员(或称理赔内勤)根据抄单底单确认所报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后,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带班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或带班负责人)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安排查勘定损人员赶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告知应备资料及注意事项。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损失较大的案件或一时难以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疑难案件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对于重大和超过核赔权限的案件,应及时向管辖分公司或总报告,经查勘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管辖分公司或总公司。
交通事故车损鉴定的程序: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当事人委托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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