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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国外离婚,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国外离婚判决需提交的材料是:(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
中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离婚手续,可以由当事人双方本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各自证件单独照片几张,以及两位达成的离婚协议,到所在国家中国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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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1983年8月26日我国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应当携带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常驻我国或者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应当携带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侨民,应当携带本人护照或者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姻健康检查证明。证件齐全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我国婚姻法和办理婚姻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按照我国政府的规定,中国公民中现役军人、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男女外国人在我国结婚的,他们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并具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adsbygoogle=widow.adsbygoogle []).p sh({});双方为中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的离婚手续怎样才能在中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案例:赵某与董某于1984年结婚,1985年生一子赵某某。1992年,赵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之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98年,董某也来到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99年,董某向日本某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日本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于2000年2月27日调解解除赵某、董某的婚姻关系。按照日本法律规定,双方还到住地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2006年,董某准备回中国,并向日本法院要求提取赵某已交付给法院的其子赵某某的生活费、抚养费。日本法院提出,赵、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董某。因此,董某向中国某市法院申请承认日本某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中国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日本法院对赵某、董某离婚一案作出的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协议书,与中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条件不抵触,于是作出裁定:日本某地方法院关于申请人赵某、董某离婚的调解协议书,在中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国外法院离婚的,其离婚的法律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才能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中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则当事人一方还可就此案另行向中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须注意,经中国法院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中,应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协议(调解书)。因为,只要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方式,其调解协议(调解书)就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
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中国公民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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