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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
七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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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可以明确的告诉你,构成轻伤。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可以申请鉴定,一般眼损伤为轻伤的包括: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六级 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2 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双眼低视力1级 八级 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一眼有或无光感 3.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双侧晶体摘除 5.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 8.双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九级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双眼矫正视力≤0.5,外伤性白内障iii期(或重度) 3.双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4.第四、五、六对脑神经麻痹 5.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 6.一侧晶体摘除 7.一眼低视力ii级或盲目iii级 十级 1.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一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3.一眼低视力i级 4.外伤性白内障i~ii期(轻、中度) 5.复视、斜视等视觉障碍 6.晶体脱位 7.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8.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9.外伤性瞳孔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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