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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
1、根据《》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约定的内容。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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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情形有: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一经签订便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任意变更。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当劳动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法律允许双方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调整和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3、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完全履行的。4、劳动者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他们的职位不适合他们的职业技能。职业技能提高到一定水平,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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